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根据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关于石家庄市鼓励工业企业加速发展的意见》(石字[2010]44号)以及石家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石家庄市鼓励工业企业加速发展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石办字[2011]3号)和省市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手续齐全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技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加强监督、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技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确定技改资金年度预算,侧重评审技改项目承担企业的财务状况,审核技改资金贷款贴息支持额度并拨付资金,组织技改资金绩效评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项目指南要依据当期国家产业政策和石家庄市工业发展规划布局,与市财政局确定技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侧重评审技改项目专业技术方面情况,提出技改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的初步意见。负责项目的组织推进、跟踪管理和绩效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技改项目验收。 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项目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同时,对技改项目和资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技改资金重点选择支持我市产业聚集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属地纳税、积极开展对标行动的工业生产企业; (一)重点支持生物医药、循环化工、装备制造、信息产业、纺织服装、南部工业区及其他产业聚集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二)与国家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配套。 第七条 技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即对企业在技改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并用于项目建设的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第八条 技改项目贷款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按项目贷款合同签订之日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一)对单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不含搬迁改造项目),市政府对其项目银行贷款按基准利率给予贴息,但最高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单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市政府给予项目投资额10%的奖励。 第九条 技改贴息资金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对于经济效益好、技术水平高、市场占有率大的重点技改项目,可连续贴息2年,但每年需重新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技改资金的企业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产业聚集区内注册、生产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属地纳税的工业生产企业;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 (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石家庄市产业布局要求,符合项目指南;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 (四)已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环保、节能评估、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备,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到位; (五)按要求上报“河北财政信息网—企业信息填报系统”月报表; (六)优先支持对标示范企业。
第五章 申报、审定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向所在县(市)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报技改贴息项目,递交项目申请报告,市工业50强企业可直接向市财政和市工信部门申报。报告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投资效益,以及各项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 (二)申请技改资金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三)所附文件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和银行信用等级证复印件; 2、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审批意见; 3、新增用地的项目,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和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开工证明; 5、银行结息单和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 6、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设备采购清单。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明确的推荐意见,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一份,同时报送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专家分行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 第十四条 评审本着“周期短、投入少、效益好、附加值高、核心竞争力强”的原则,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专家意见和实地查验结果,在预算额度内提出年度技改资金贴息项目及贴息意见,报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技改项目贴息资金批复。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批复后,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项目承担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企业。 工业50强企业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技改贴息资金后,要专款专用,并按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七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项目承担企业贴息及奖励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验收,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贴息支持,并收回贴息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项目终止建设、变更建设内容、未经批准延长建设期; (二) 作假、骗取、挪用技改贴息资金、将项目贷款转作他用。 第十八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项目投产达效等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规划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