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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动态
关于做好国家、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石家庄市发改委网站 时间:2015/1/5 13:29:16 浏览:877次
 
关于做好国家、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石发改法规[2014]942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科局,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经济发展局,委内有关处室:

根据市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石政发〔201442)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9) 要求,我委需衔接并实施行政审批事项5项,其中取消2项,承接1项,承接后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及特定区域2项。为切实做好国家、省政府部门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放管工作,请各县(市)区和特定区域发展改革部门、委内有关处室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承接落实到位。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立即停止审批,并做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迅速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尽快熟悉业务和办理流程,抓紧完成工作衔接。

二、规范审批行为。严格执行审批的层级管理规定,对已下放的审批项目,按下放层级规定审批;严格执行审批流程的规定,严禁擅自增加前置条件;严格执行审批时限的规定,确保提高审批效率。

由市发改委承接的审批项目要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办理;由各县(市)区和特定区域发展改革部门承接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也要纳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条件不具备的,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门处(科)室进行审批。

三、公开公示到位。委内有关处室和各县(市)区、特定区域发展改革部门对取消下放和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调整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并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大屏幕和公示牌、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月。

 

 附件:石家庄市发展改革部门2014年衔接落实国家、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1224

附件

 

石家庄市发展改革部门2014年衔接落实国家、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衔接取消项目(共2项)

序号
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市发改委
电力设施废旧器材收购证审核
行政监管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9号)第十九条
 
2
市发改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年审
行政监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省政府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二、衔接下放项目(共3项)
 

序号
原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下放后实施部门
备注
1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除燃煤热电项目、燃气热电项目和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外的其余热电项目核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科局,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经济发展局
省许可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部分下放。此项市本级不再保留,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及特定区域实施
2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除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和跨非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以下通航段)及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项目外的其余项目核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科局,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经济发展局
省许可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部分下放。此项市本级除跨县(市)、区的项目外,其余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的核准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及特定区域实施。申报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申报规定需市有关手续的由市出具有关材料。作为子项列入我市原部分保留许可项目“企业投资类项目核准”
3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总投资1亿元以下需进口设备免税的外资项目核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市发改委
省许可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部分下放。作为子项列入我市原部分保留许可项目“企业投资类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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